直銷員管理制度
薈生(海南)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行業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是依法經批準的直銷企業,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依法依歸招募和培訓直銷員,并監督直銷員銷售經批準的直銷產品,同時保障直銷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1、未滿18歲的人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3、全日制在校學生;
4、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5、甲方的正式員工;
6、境外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對所招募的直銷員由公司直銷培訓員進行免費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直銷員證》,并與直銷員簽定《直銷員推銷合同》后,才能在公司設立服務網點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未與公司或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四條 公司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五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出示《直銷員證》和直銷員推銷合同;
2、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甲方的《退、換貨制度》;
4、必須按標明的產品統一價格銷售給消費者;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
5、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公司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并簽署姓名及直銷員證號;
6、須向消費者詳細介紹“售貨憑證”上關于公司在當地且便于消費者前往的服務網點名稱、地址、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7、直銷員應依法受理消費者的退貨與換貨要求;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退貨發生糾紛時,由直銷員承擔舉證責任:
8、直銷員不得大量囤積直銷產品;
9、直銷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銷員。
第六條 公司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合同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
第七條 公司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公司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八條 公司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直銷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直銷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公司及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公司及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直銷服務網點和直銷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推銷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九條 公司與直銷員、公司及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公司對公司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公司無關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司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公司通過建立的中文網站向社會披露信息,并及時更新公司中文網站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已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公司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運營后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保持在公司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15%的水平。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 無正當理由,公司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 公司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 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進行賠償,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這就使直銷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公司的充分保障。
第十三條 公司自覺支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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